檢察院立案偵查37天后會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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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立案偵查37天后會放人嗎?

檢察院立案偵查37天后會放人嗎?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偵查意義

(一)偵查是同犯罪做鬥爭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種極其複雜的社會現象,罪犯作案後又往往採用多種手段來掩蓋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偵查活動,就不可能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打擊犯罪。

(二)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

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的第一道“工序”。雖然刑事訴訟活動是從立案開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等實質性活動卻是從偵查階段才開始的,所以它是以後各個訴訟階段活動的基礎。從偵查階段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來看,偵查是在為起訴和審判做準備。因此,偵查工作進行得如何,對案件能否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有着直接的影響。如果偵查工作進行得好,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就會有利於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偵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會給起訴或者審判工作帶來更大的困難,有的不得不退回補充偵查,有的甚至可能給辦案工作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三)偵查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於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通過偵查活動,不僅能夠查明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還可以發現可能發生犯罪的隱患和漏洞,發現社會治安管理和社會上各機關、單位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或者協同有關部¨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並且通過偵查活動還可以教育羣眾,強化羣眾的法治觀念,提高守法的自覺性,提高同犯罪做鬥爭的積極性。

司法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繼續會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也是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並提交至當地的檢察機關,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證據十分充分時也是會批准逮捕申請的,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調查到犯罪證據時,也是需要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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