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管轄問題 -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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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管轄問題,如何處理?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但是很多人不清楚應該向哪個部門進行刑事申訴即對刑事申訴的管轄問題如何處理不甚瞭解。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部門管轄

(一)公訴部門管轄。《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6條規定:“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具體實踐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從核准生效後到實際執行前尚有7天時間,在核準生效後和實際執行前提出的申訴,由公訴部門管轄;而實際執行後的申訴則由控申部門管轄。不服終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或裁定的申訴,在核準前提出的應由公訴部門管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一經核准,則立即生效並應立即執行,核准後不服提出的申訴則應由控申部門管轄。

(二)監所部門管轄。《關於辦理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範了監所部門在監管場所接到服刑人員申訴的辦理方式。即監所部門接到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的刑事申訴後,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對於經審查申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或者裁定正確的,應當將審查結果答覆申訴人,並做好息訴工作;對於經審查,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可能,需要檢察院立案複查的,應當移送作出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控申部門辦理。

(三)控申部門管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均由控申部門管轄。具體為:

1.不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2.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3.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不服《刑事訴訟法》修改前檢察院作出的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

5.不服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6.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7.不服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

二、部門管轄之特殊規定及不服不立案的管轄問題

(一)部門管轄之特殊規定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規定》第32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可能,可以交主管業務部門立案複查。即各級檢察院檢察長對同級法院的生效刑事判決、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可能,應當交審查起訴部門複查。因為在這類案件中沒有申訴人,所以,這類案件不屬於刑事申訴案件,不應當由控申部門管轄。如果檢察長是從申訴人的申訴中發現的錯案,則應當由控申部門複查。當然,若此類案件作為交辦案件,部門管轄的確定應按照檢察長批示精神來辦理。

(二)不服不立案案件的管轄問題

對於不服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決定的案件,應當由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同時,高檢院刑事申訴廳對此還提出具體意見:

1.不立案,表明案件不進入訴訟程序,沒有進入訴訟程序就不存在訴訟終結問題,不屬於控申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對不立案決定作出的複議決定,不屬於“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控告人對不立案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故此類案件應適用複議程序,不能適用刑事申訴案件複查程序。

2.對下級檢察院已經按照刑事申訴案件複查程序辦理併發出《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的不服不立案案件,控告人仍不服的,上級檢察院應指出下級檢察院適用程序上的錯誤,不能按照刑事申訴案件複查程序再行復查。

三、級別管轄

(一)一般規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8、9、10、11條對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的級別管轄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特殊規定

1.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申訴案件級別管轄之特殊規定

(1)不服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原則上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檢察院審查處理。對越級申訴的,上級檢察院應將申訴材料交有管轄權的下級檢察院辦理。

(2)被害人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7日內提出申訴的要由上一級檢察院管轄。如果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均在7日內同時提出申訴,應由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檢察院直接管轄,進入複查程序。若被害人7日內申訴,公安機關同時提出複議的,先由同一級檢察院複議,上一級檢察院等一等,然後再立案複查。

(3)不服下一級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上級檢察院應予受理。只有在必要時,上級檢察院才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申訴案件交下級檢察院複查,或直接複查下級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級別谷管轄之特殊規定

(1)200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做好專項清理工作,加大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第3條規定: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一般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檢察院可以交該檢察院受理;如果屬於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或已經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後仍然堅持申訴的,上級檢察院應當直接受理。即各級檢察院控申部門不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管轄範圍主要是不服同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2)當事人對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不服向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由原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管轄。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不屬於刑事判決或裁定,不能改變原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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