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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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問題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經濟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而民事管轄則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目前,許多民眾也常常通過民事訴訟來保障自身的權益,而法院則通過訴訟管轄來確保當事人的利益。但是,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問題包括什麼內容呢?

一、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級別管轄為各國民事訴訟法所確定,只是由於各自國家法院的設置不同,審級不同,而劃分標準也不同。一般是以訴訟標的金額或者價額的大小,訴訟主體的特點和案件的性質為標準來確定的。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金額或者價額在一定限度下,訴訟主體無特殊性,屬於一般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糾紛,原則上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之,由較高級法院管轄。如英國、德國、日本等。我國法律對級別管轄的確定沒有采用上述標準,主要以案件的性質、案情繁簡、影響大小為標準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採用三結合的標準比單純以爭議標的數額為標準來確定級別管轄更為合理。所謂案件的性質,是指案件的屬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還是特殊類型的案件,如專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就屬於特殊類型的案件。所謂案情繁簡和影響大小,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簡程度和案件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的範圍。

《民訴法》第十八條至二十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種: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與權限。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確定的基礎上劃分同級法院之間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權限問題。現行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確定,主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根據行政區劃;二是根據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和人民法院的關係。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四種。除專屬管轄外,其他管轄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總體上體現了一種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被告就原告”為例外,兼顧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權的立法思想。

1、一般地域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一般情況下,管轄確定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就公民而言,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就法人而言,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但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追索贍養費的案件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訴訟標的或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失的法律事實所在地作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根據法律規定下列三種情況實行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以上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接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以書面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因其是以當事人的意願確定管轄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意定管轄。

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管轄,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訴訟權利,是當事人民事自治原則在訴訟管理制度上的具體表現。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不僅涉外民事訴訟可以適用協議管轄,國內民事訴訟也可以適用協議管轄。《民訴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國內民事訴訟適用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只能對第一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

②只能對經濟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③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選擇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④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本條規定的範圍內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⑤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上述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協議管轄可以分為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明示協議管轄要求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時須訂立書面協議;默示協議管轄則是從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訴訟,法院受理後被告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情形,推斷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該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訴訟既規定了明示協議管轄,又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而對非涉外訴訟,僅規定了明示協議管轄。

5、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依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我國《民訴法》第24條至第33條和第34條第1款第3項均屬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①因訴訟主體的牽連關係發生的共同管轄。如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內,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②因訴訟客體的牽連關係發生的共同管轄。如同一案件的標的物分散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或者侵權行為地跨越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選擇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民訴法》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解決共同管中管轄衝突的法律規定,也是管轄制度中的選擇管轄的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即共同管轄是從法院行使管轄權角度出發的,選擇管轄是從當事人行使起訴權角度出發的。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基礎和前提條件,選擇管轄是對共同管轄的落實和現實。

6、合併管轄

合併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合併管轄是因為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另外案件與該案件存在某種牽連關係,有必要進行合併審理而獲得對該另外案件管轄權的管轄。例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併管轄。

三、民事訴訟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

1、移送管轄

所謂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核實審查,發現本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移送管轄必須具備3個條件:

(1)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2)受理的法院在受理後發現本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同時符合這些條件,方可進行移送。

受移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則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指定管轄

所謂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指定管轄適用以下3種情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案件;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問題的內容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動管轄以及指定管轄這幾方面,每種管轄的適用情況都有所不同。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就案件的性質結合其他因素決定使用哪種管轄權更為公平。因此,民事訴訟管轄權問題也是要因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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