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質量問題的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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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質量問題的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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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如果代理商是一個獨立的實體,而不是廠家的分支機構的話,你起訴廠家不會勝訴。原因如下:
第一,買賣合同的雙方是代理商和你方,應由代理商承擔標的物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
第二,《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承擔的產品責任,產品責任不同於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責任指因產品存在缺陷而導致他人人身受到傷害或其他財產損失(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本案屬於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問題,廠家不是買賣合同的賣方,所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也不存在應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
所以起訴廠家是很難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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