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一方是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