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以外的辯護人什麼時候才能向檢察院申請查閲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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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以外的辯護人什麼時候才能向檢察院申請查閲案件材料?
律師解析: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辯護律師查閲案卷材料是可以的,此時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證明、委託書。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需要時,可以到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閲、複製卷宗材料的。查閲卷宗時,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和所在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證明(函)及委託書等材料。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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