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的結果會有改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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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抗訴的結果會有改動嗎?

刑事抗訴的結果會有改動嗎?

刑事抗訴案件結果會有改動的可能,但前提是必須要有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二、對生效判決不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這就決定了當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決依法享有申訴權。這種申訴屬於訴訟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

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要求,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可以由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按照刑事申訴部門管轄的規定,申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對於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訴,對於原判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訴,當對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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