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監督結果抗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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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監督結果抗訴的程序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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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如下:
(1)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
(2)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
(4)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5)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6)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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