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抗訴的分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刑事訴訟法抗訴的分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抗訴是由人民檢察院所提請的,針對審判中的錯誤行為,要求審判機關重新審核並審理做出糾正的訴訟行為。而刑事訴訟法抗訴一般為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這兩種分類,也就是我們所説的二審和再審,針對這兩種分類,小編收集了一些相關資料。

刑事訴訟法抗訴的分類

一、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再審抗訴

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為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兩者的區別

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象不同

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權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基層檢察院無權提起再審抗訴,因為已經沒有下級法院)只能就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抗訴對象是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這個抗訴一律向同級法院提出。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

機關不同

接受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期限不同

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效力不同

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再審抗訴(不包含民事、行政訴訟)並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根據以上所收集的資料,我們不難發現,刑事訴訟法抗訴的兩種分類的區別,只要認真理解兩者的內容,就可以很好地把握他們之間的差異,這兩種分類是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而被制定出來的,所以在處理的方法上也有所不同,而《刑事訴訟法》對於抗訴的要求是非常明確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