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提捕刑訴法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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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提捕刑訴法條款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只要一個人犯了法,肯定就會受到法律的治裁,對於犯罪的情形不同,處罰的條款也不一樣,特別是對於哪些作案了還逃跑的犯罪人員來説,處罰的情形肯定是重中之重,那就來了解一下公安機關提捕刑訴法條款有哪些?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公安機關提捕刑訴法條款有哪些?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

(一)、公安機關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檢察院。

(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佈逮捕,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註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的,也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三)、可以適當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四)、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應在24小時內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便通知的原因在案卷材料中註明。

(五)、異地逮捕的,應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六)、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應通知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後,應當如何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法律文書,簽發《逮捕證》並立即執行,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原決定的機關。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原決定的機關,並説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

逮捕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訊問,並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三、檢察院決定逮捕,公安執行後由誰負責通知被逮捕人家屬?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決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於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由於案件是由檢察院偵查,所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逮捕的才由檢察院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所以,通知被逮捕人家屬的工作就由偵查的人民檢察院負責通知。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確實是認定了這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話,就可以馬上工作人員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因此,公安機關提捕刑訴法條款有哪些?這些條款一出來也可以很好的執行逮捕行動,只要是證據確鑿,犯罪人員就會受到很重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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