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訓誡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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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訓誡法律依據有哪些?

公安機關訓誡法律依據有哪些?

訓誡類似於一種批評教育,情節輕微,尚不足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在情節嚴重時,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個類型,而關於治安處罰的種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看,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綜上所述,訓誡並不屬於處罰,而是一種批評教育手段。《行政處罰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均未規定訓誡為一種處罰類型,同時《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不遵守庭審規定的人,可以予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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