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80條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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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80條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對於一些事類的案件,一般都是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批准之後,然後通過檢察院進行起訴,但是對於一些輕微情節的,並且有證據證明的能夠自訴的案件是可以自訴的,否則都是需要檢察院起訴。那麼關於《刑訴法》180條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

刑訴法180條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的規定。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如果被害人認為被不起訴人的行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錯誤,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做出不起訴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解決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不服而告狀無門的問題,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訴權和起訴權。本法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不起訴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刑訴法180條的內容就涉及到關於被害人不起訴的異議的一個問題,對於含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檢察院認為這個案件沒有必要起訴,並且提交了相關的申請書,證據等,但是被害人還是有異議的,可以進行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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