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211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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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211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在新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有專門的法條是針對自訴類的刑事案件的審理作出的相關規定,不同於公訴案件,因為絕大多數由人民檢察院直接提起的公訴案件一般法院是沒有理由駁回的。可自訴案件就不一定了,相較於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普通公民對提起刑事訴訟的瞭解程度肯定是有限的。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新刑訴法211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新刑訴法211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二、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l)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還必須提供有關部門不立案、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

(2)屬於本法院管轄的。

(3)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案(輕傷)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司法機關不再追訴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傷害自訴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新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是對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作出的規定。受害者提出的某些訴訟請求如果證據根本不符合刑事開庭審理的條件,法院是為駁回自訴人的訴訟請求的。而且當事人如果不是因為特殊原因的話就必須要到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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