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30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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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30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可以展開檢查、勘驗,以收集更多的證據。當然,這種偵查手段要合法的進行,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檢查、勘驗特別有一個章節進行説明,其中就包括第130條。那麼刑訴法130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刑訴法130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二、刑事訴訟在檢查方面有哪些規定?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三、勘驗、檢查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勘驗、檢查可以根據其對象和內容的不同被分為現場勘查、物品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四種,其共同適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2、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勘驗或者檢查應當由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3、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勘驗現場應當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5、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6、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另外,勘驗和檢查的區別是:勘驗是對“死體”,檢查是對“活體”。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為了提取證據,可以對其身體進行檢查、勘驗。按照刑訴法130條的規定,檢查的時候,犯罪嫌疑人要配合,如果拒絕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另外,檢查女性身體的時候,應該由女辦案人員完成。在檢查結束後,形成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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