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辦案流程期限表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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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辦案流程期限表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辦案流程期限表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辦案流程期限表的最新規定是: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二、檢察院辦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及批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2、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及時間

1、拘留期限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關於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以及各個環節的判決所經歷的過程都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限制的,因為涉及到的環節和情況非常的複雜,因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到流程期限表中查找相對應的期限規定。其原則是在高效率完成的基礎上保證案件審理的準確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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