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期限計算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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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實際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很多的刑事案件當中都需要有一定的期限規定,比如説起訴以及受理都是有一定規定的,還有就是訴訟時效,但是大家對於這個期限規定,等了解實際上都是非常表面層次的,並不是法律層面的。那麼刑事訴訟法期限計算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期限計算是怎樣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期限計算是怎樣規定的?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以小時計算。如: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者單位。

以日計算。如: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十日內可以抗訴。

以月計算。如: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期間的計算,不包括開始的時、日。如上訴期為十天,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如郵寄以郵戳為準,上訴狀在第十日交郵,法院在第十三日才收到,不算過期。

法定期間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應當延至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因節假日延長期間的制度只適應於當事人,不適于于司法機關。

二、不起訴決定的程序

1、特定案件的審批程序

省級以下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批准。

2、宣佈與生效

公開宣佈,立即生效。

3、送達

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

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

三、對被不起訴人和涉案財物的處理

1、對人

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建議主管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2、對物

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參照高檢規則第296條的規定辦理。

不起訴的救濟程序

1、被不起訴人

酌定不起訴可向原決定的檢察院申訴。

2、被害人

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然後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直接起訴。

3、公安機關

向原決定機關複議,向上一級複核(也不批捕的救濟程序一樣)。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期限計算都是以時日月來進行計算的。其次,小編在這裏還必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法定期限,當中並不包括在途的期限。因此大家在進行一些事項的時候需要注意下這個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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