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簽了認罪書可以從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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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簽了認罪書可以從輕處罰嗎?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簽了認罪書可以從輕處罰嗎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簽了認罪書可以適當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二、只有嫌疑人認罪的口供能單獨定罪嗎?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並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定罪沒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很多證據,書證、人證、物證、視頻資料等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認定案件事實,就可以定罪量刑。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雖然説嫌疑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簽了認罪書,但法院還是要照常審理的,如果司法機關的證據根本就不充分,是犯罪嫌疑人自覺主動認罪的,認罪書等於只有嫌疑人的口供,定罪的時候是不能輕信口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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