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未成年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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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未成年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受限制?

刑事訴訟未成年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受限制

刑事訴訟未成年人出庭作證是受限制的,年幼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作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作證。年幼的人,能否作為證人,應視其智力發展狀況,判斷其能否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如果該未成年人對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實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則可以作證人,此時應該肯定他的作證能力,允許其作證。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刑事案件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嗎?

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總而言之,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一般不會讓未成年人出庭作證的,即使是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作證的證言可以起到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況且只有證言也沒有辦法定罪的,因為證人證言是口供,司法機關辦案是不能輕信口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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