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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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在人民法院進行的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而訴訟參與人有很多角色,原告被告是我們生活中常見可知的,而證人也是很重要的一個角色。不論是現實生活中,還是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裏,大多數訴訟現場都是需要證人的。那麼什麼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需要注意的?申請證人在出庭時是要在舉證期限前申請,並且是要經過法院批准才可以出庭。

民事訴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注意什麼?

一、民事訴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注意什麼?

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要求為“舉證期限屆滿前”。並且,法院經審查決定批准證人出庭作證的,會事先通知;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判斷單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擔作證義務的標準,也是判斷證人資格的唯一標準。

二、證人的種類

1.自然人證人

適格的自然人證人能夠獨立藉助其感覺器官對案件進行實際感知,並能夠通過組織語言如實地表達其親歷的案件事實。未成年人只要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意思的,可以作證人。

2.單位證人

將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證人是我國所特有的規定。單位證人不同於自然人證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證的方式通常是單位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出具書面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我們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要求來製作單位的證明材料。我們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單位證人的作證方式,“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而不是應當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出庭作證並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直接詢問,是證人的義務。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是,作為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所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前面已經説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訴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以下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因此,證人僅在具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時,才能免予出庭作證。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民訴證據規定》明確規定其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要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

四、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負擔

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向代表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法院所盡的一項公法義務,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理應由法院代表國家向證人給付,並最終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由當事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首次明確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遺憾的是,由於沒有同時明確費用支付的標準,實踐中很難真正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五、證人簽署保證書

民事偽證行為屢見不鮮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證人作證意識不強,法律觀念淡薄,因此有必要要求證人簽署保證書,對其形成心理強制,以預防偽證行為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做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證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字或捺印。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後果是,該證人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雖然這種保證並不能完全消除偽證行為,但是有利於增強證人作證的責任感,能夠起到心理約束和法律威懾的作用。

六、民事偽證行為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於民事偽證行為,除對作偽證的證人證言不予採納之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以何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民事偽證行為的刑事責任規定形同虛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僅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偽證行為,而不適用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並且偽證罪並非單位犯罪,該罪名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證人。《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罪名之中也沒有能夠對應規範民事偽證行為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偽證行為的刑事責任規定,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銜接問題上有待於進一步落實和完善。

民事訴訟是民事官司,所以大多是較為平常的糾紛,但是也是需要注意一些常規性問題的,在申請證人時要注意期限,還有法院對證人進行的審查也是要非常注意的,證人是在案件審理能起到決定性的人物,所以一定是不能作假供詞的,而且在法院提供假的供詞是違法犯罪行為,這一點是非常需要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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