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檢察院退偵後取保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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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檢察院退偵後取保容易嗎

一、刑事案件中檢察院退偵後取保容易嗎?

檢察院退偵和取保候審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但又證據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但又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二、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事實上,在人民檢察院第2次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的情況下都不一定能同意取保候審的,各種刑事案件在偵辦過程當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司法默契,能同意取保候審的很少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除非兩次補充偵查的工作都沒有取得任何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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