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開庭期間的主要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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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開庭期間的主要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開庭期間的主要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開庭期間的主要程序是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讀判決等等。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二、主要內容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證人到庭作證;第三,鑑定人到庭;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開庭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對案件進行合法的認定,並依據相關法律條款進行合理的司法判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開放期間應當就相關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應當本着積極坦白、尊重事實的原則進行陳述,雙方辯護人圍繞利於本方當事人判罰的原則進行陳述,最後法庭對案件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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