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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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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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一、審理前的準備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
2、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2)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二、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三、宣判與送達
1、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後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並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製作民事調解書的;
(2)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4)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5)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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