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質證的順序是什麼 - 民事法庭調查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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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對民事訴訟進行審理時,中途肯定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來質證的,這也是法院審理的一個必經環節,但是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法院在組織當事人質證時,必須按照順序進行才行,因此很多人就想問民事訴訟庭審質證的順序是什麼呢?

民事訴訟庭審質證的順序是什麼,民事法庭調查的流程是什麼?

一、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

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6、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7、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8、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法庭調查中質證的順序作了調整:

第五十一條規定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

四、普通的一審民事案件的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

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6、當事人質證

7、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8、證人出庭作證

9、鑑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10、專家輔助人出庭。

由上可知,民事訴訟庭審質證是有順序的,首先是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然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要求讓證人來出庭作證,接着是雙方當事人出示書證、物證等證據,最後才是鑑定結論等等,這些順序是不可以隨意顛倒的,否則質證的程序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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