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仲裁程序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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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種類有很多,都是根據社會上覆雜的實際情況來制定的,比較常見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而與之相關的程序法則是訴訟法。國,無法則不立,而法,無程序則亂。那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仲裁程序行政訴訟仲裁程序是什麼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仲裁程序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

一、仲裁程序步驟

1、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於當事人的授權。

3、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

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仲裁程序

1、刑事訴訟法仲裁程序

(1)立案

(2)偵查

(3)審查起訴

(4)審判階段

(5)執行

2、民事訴訟法仲程序

(1)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2)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4)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行政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綜上所述,一般的仲裁程序包括了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程序法是十分重要的,它關係到一部法律的具體實施過程,並且和實體法具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仲裁程序行政訴訟仲裁程序是什麼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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