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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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對於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如果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以下處理:要是普通民事訴訟,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會判處被告人缺席,然後先中止訴訟;要是被告有自己特殊原因而不能夠出庭的,人民法院會延期開庭;要是被告人或者是原告人在起訴途中出現事故的,人民法院會終止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證人不出庭的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對於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以對該證人採取強制措施,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拘傳其到庭作證。這裏所謂“必須到庭作證”是指證人不到庭陳述作證,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9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這一規定本意是強調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但它忽視了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類型的區別,存在以下問題:對於必須到庭的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不管不問,不必對該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理應由法院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職責推卸給當事人,由當事人想方設法(當然,當事人有時會採取不合法的手段)讓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無法讓證人出庭作證,則由他自己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只能導致當事人舉證不能的後果,而不會給該證人帶來任何不利後果,這就進一步使中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義務的規定失去強制性。法律應規定證人有陳述義務和具結義務。陳述義務是證人在庭上提供證言的義務,證人出庭就是要他陳述作證,證人雖出庭,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言,應視同拒不出庭作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證人不但有陳述義務,而且有真實陳述義務。

對於被告人不出庭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被告人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履行有關法律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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