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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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離婚被告人不出庭怎麼辦?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離婚後對方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所以,離婚後對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離婚官司原告不到場可以麼?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般説來,訴訟當事人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於其他民事案件,離婚案件涉及的是身份關係,它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存廢,因此,解除還是維持這種身份關係,應當十分慎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達意見,而不宜由訴訟代理人轉達。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能否離婚,主要取決於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於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説明。而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不出庭,調解則無法進行。因此,離婚案件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

也就是説離婚被告人不出庭,只要是收到了傳票,而且有正當理由告知無法出庭,那麼法院還是可以繼續審理判決的,即缺席判決。這不影響法院依法作出公證裁決,但最好能夠出席現場,因為婚姻關係關乎家庭和孩子,離婚就意味着家庭解體,所以還是本人出席表達意願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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