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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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一、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原告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判決准予離婚。其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事實上已經終止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訴離婚,表明其已經失去了對婚姻的期待,以此為由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在情理之中。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滿2年,另一方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按缺席判決離婚。

二、離婚訴訟是否被告必須到場?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理由如下:

1、 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託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係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説,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

《民訴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綜上所述,很多離婚案件中男方是不願意離婚的,女方一味堅持,如果協商不成,女方可以起訴。這個時候,男方作為被告,可能拒絕出庭,這樣對原告是不利的。作為原告可以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者直接要求法院缺席審判。一旦啟動缺席審判,不管結果如何,被告都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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