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指定辨護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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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指定辨護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我國,當某些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時,法院需要為他提供指定辯護人。那麼,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有什麼區別?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指定辨護的適用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 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的比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 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

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的比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 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出3種辯護方式中,委託辯護較之2種方式,作用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其辯護權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委託辯護與指定辯護相比,首先,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有侷限。法律規定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該等範圍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較小。相比之下,委託辯護的適用範圍並無限制,極為廣泛。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有侷限。依據法律規定,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刑事訴訟已進入後期。而委託辯護自刑事案件進入即可進行,從對刑事訴訟的介入程度上,委託辯護早於指定辯護。再次,依法可以擔任委託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大於可以擔任指定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成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託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人員除律師以外,學習傷殘鑑定最高几級。還有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因此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以下情形: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指定辯護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依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相關法條]:

第34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訴法解釋》36、37、39條

由上文可以看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多種情形適用指定辯護。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以及被告人的實際情況,適用條件會稍有差異。關於刑事訴訟法指定辨護的相關信息及問題,請諮詢本站網的專業律師,將會根據具體情況來為您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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