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自行偵查權時間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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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自行偵查權時間有限制嗎

檢察院自行偵查權時間有限制嗎

檢察院自行偵查權時間沒有限制,但是限制調查對象人身自由是不能超過24小時。

檢察機關調查取證包括公訴部門和偵監部門的調查取證以及自偵部門的調查取證,是完全不一樣的,自偵部門的調查取證類似於機關,公訴和偵監部門的調查取證也分不同情況,一般來説在審限之內即可。

二、檢察院補充偵查指什麼

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於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製作《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寫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補充查明的具體事項及要求。

三、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一定要確保我國的公民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現案情、證據、事實具有出入的,應積極的提出異議,自行進行偵查辦理。如當事人對案件有異議的,應積極的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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