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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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涉嫌犯罪的案件,檢察院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後就要進行偵查,目的是查明事實以及收集證據,那麼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呢?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所説的偵查時限是指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時限,要分情況討論。

一、採取取保候審

通常情況下是從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後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續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直至出現需要拘留、逮捕條件)。

二、採取監視居住時

通常情況下是從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後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續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直至出現需要拘留、逮捕條件)。

三、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時

檢察院3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報捕(可以延長4天),送上一級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偵監部門的審查期限是7天,這一共10-14天時間就是檢察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時限。

四、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後 

一般期限是2個月,自執行逮捕的次日起計算。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但現在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此次延長還沒有明確的操作規定);四類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於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對於某些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因此,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多可延長至7個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五、移送起訴後

公訴部門審查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到1個半月。在此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1個月。

六、移送法院後

法院的審限是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再延長1個月),簡易程序審限為二十日。法律規定的四種“特定情形”:

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延期審理期限是1個月,另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最多可以是兩次,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

七、撤回起訴

當庭審中發現證據不足、漏訴事實、起訴罪名不準確等情況時,公訴機關(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而撤回起訴由於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往往不受一個月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分了七種情況進行分析,具體的期限要根據不同的強制措施來確定。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疑問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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