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庭前會議需要準備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4.36K

一、律師庭前會議需要準備什麼?

律師庭前會議需要準備什麼?

庭前會議需要準備的就是了解案件的實際情況、再者就是認真的進行閲卷從而進行全面分析掌握案情找出相關的問題;製作庭審前的辯護提綱;最後就是做好辯護的準備,從而幫助自己的當事人。

(一)、瞭解案情

1、全面細緻的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

2、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

3、瞭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

4、瞭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

5、瞭解被告人個人及家庭情況

(二)、認真閲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從中找出問題。

(1)做好閲卷筆錄,詳細摘錄案情;

⑵全面審查證據,發現疑點,找出疑點,予以突破。審查證據要注重細節,凡是涉及案件性質、情節、危害結果、悔罪表現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視,不得敷衍塞責。

(3)擬好庭上向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發問和質證的提綱,從發問當中揭示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和事實。

(三)、精心製作庭審辯護提綱。辯護提綱製作要注意:

1、立足全案證據。包括控方的證據和辯方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完全忽視案件的證據、脱離案件證據的辯護方案,沒有哪一個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辯護效果可想而知。

2、辯護方案應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辯護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辯護方案涉及實體法、程序法以及證據,無論是無罪辯護還罪輕辯護,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方案不能脱離法律規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實效,確保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為了提高刑事辯護人在庭審時的應變能力,還要搞好庭前預測,增強庭上抗辯能力。

前準確預測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對公訴意見做好有針對性的準備,對刑事辯護人的成功辯護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刑事辯護人的庭前預測應做到“知己知彼”,只有這樣方能保證庭上的辯論的“百戰不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二、庭前會議存在問題

1.適用範圍過寬,未體現庭前會議繁簡分流原則。

一些審判機關對於不存在異議的案件也提出適用庭前會議程序,這種忽略個案的需求差異而過於追求形式上統一的做法,有違庭前會議制度的初衷,未體現出庭前會議繁簡分流的原則。

2.解決內容不明確,違背庭前會議立法目的。

有的庭前會議進行法庭調查解決實體性問題,使得庭前會議成為一次開庭活動,未能實現庭前會議的立法目的。

3.被告人是否參與庭前會議未區別規定。

《解釋》第183條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蔘加。但究竟哪些類型的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實踐中審訴辯三方針可能存在不一致看法,而且對於有些涉及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事項,被告人的缺席也不利於保障其刑事訴訟權益。

4.庭前會議達成合意的法律效力不明確。

首先,庭前會議的功能之一就是將控辯雙方的程序爭議解決在開庭之前,但“解決”不僅體現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合意上,還需要明確合意的法律效力。其次,對於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非程序性爭議,是否可以由庭前會議作出排除決定的實踐做法不統一。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庭前會議的時候一般做為當事人的律師是需要做好足夠的準備,而且還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事實,以求達到最後的勝訴機會,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流程的,在辦理的時候就要結合案件的因素來進行辦理,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