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庭前當事人需要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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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前當事人需要準備什麼

一、上庭前當事人需要準備什麼?

(1)證據分析。當事人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分析,為庭審對證據發表意見做好準備。

(2)確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應簽收送達回執,並妥善保管開庭通知,開庭通知是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憑證之一。

(3)出庭準備。開庭時,訴訟參加人應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出庭函等,書記員查明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等。

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為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所做的一系列訴訟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和民事審判實踐,開庭審理前的準備丁作主要有以下內容:

(1)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

(2)成立審判組織並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

(3)審核訴訟材料。

(4)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其他準備。根據審判實踐,其他準備工作包括:

①追加當事人。

②決定訴訟的合併與分離。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庭之前的準備工作其實也是比較重要的,原被告雙方在沒有正式開庭之前並不是無事可做。如果有聘請律師,正式開庭之前律師也會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幫助當事人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的。開庭之後有些事情可能也是自己提前沒有預料到的,面對庭審也沒有必要驚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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