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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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律師解析: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需要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即本案的判決結果可能對自己也有影響;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則當然不能再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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