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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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有什麼區別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具體四大區別如下
1、侵犯的權益不同
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即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2、拐賣拐騙的人不同
拐賣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3、拐賣拐騙的方式不同
拐賣兒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拐騙兒童罪的在客觀上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
4、犯罪目的不同
拐賣兒童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目的,是為了貪圖錢財,販賣牟利。拐騙兒童罪,直接故意,主觀上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也有因喜歡兒童或將其收養為自己的子女而實施拐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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