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姦罪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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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姦罪量刑是怎樣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姦罪判定條件和量刑的標準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這裏所説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本條第一款對強姦罪及犯強姦罪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應如何處罰作了規定.依照本款規定,對於犯強姦罪不屬於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二款對姦淫幼女罪及其處罰作了規定.姦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本罪應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1、被害人必須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2、必須具有姦淫幼女的行為.不論行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此外,本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對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應當依照該條定罪處罰.

另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進行過解釋:“對於已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對犯強姦罪、姦淫幼女罪情節嚴重的應如何處罰.對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這裏所説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姦或者姦淫的行為;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所説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犯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依照本款規定,屬於上述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姦判定條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姦罪量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遇到這樣的事情,受害人應儘自己努力將嫌疑人繩之以法,以斷絕再次傷害的可能。現在這樣的事越來越多與當事人因為怕影響自己聲譽,而不進行舉報使行為人越來越猖狂。如果您還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姦罪還有疑問,可以向本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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