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佔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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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佔罪量刑標準

 侵佔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罪行,在進行量刑的時候,刑法中也是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和介紹。那麼,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佔罪的量刑標準的法律條款有哪些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佔罪的對象特徵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介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佔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佔罪的對象特徵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

3、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佔罪的行為特徵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可見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是“拒不退還”有着很大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財物所有人發覺財物被侵佔後,要求佔有人退還而不退還的就是拒不退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是指財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佔有人索要而不退還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主張,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

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

1、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説本罪(侵佔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佔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2、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3、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綜上所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侵佔罪的量刑標準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注意,侵佔罪的判定條件是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將他人的財產進行侵佔,如果不是故意侵佔的話,是不被認定為侵佔罪的。另外,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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