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可以離境嗎
一、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可以離境嗎?
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不可以離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刑事自訴案件,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法院自己決定,不需要報檢察機關或上一級法院批准,因此,在時間上沒有任何限制性的要求,完全根據案情的需要而定。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 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 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其實在自訴案件當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現在準備逃跑的話,不排除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批准逮捕當事人,即便沒有逮捕,也不代表自訴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隨便離開我國境內了。自訴案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案子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