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實施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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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實施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對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實施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繫,缺一不可,必須同時滿足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主要有哪些?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於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在自訴案件當中,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批捕的。正式進入到庭審環節之後,其實自訴案件跟公訴案件的審理流程大體都是一樣的,不過絕大多數的自訴案件,量刑都不會是特別的嚴重的,甚至也存在着撤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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