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法律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在地域管轄上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實的證據。

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注意,有些自訴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自訴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5、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孟事實再行起訴的;

6、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二、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自訴案件自己可以到人民法院處理,如果自己沒有時間去,也是可以找律師帶自己出席的。不過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的,如果不想走司法程序的,可以到雙方先進行協商,在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再次起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