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自訴案件歸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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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自訴案件歸誰受理?

法律規定自訴案件歸誰受理?

自訴案件一般由當地人民法院進行收錄,需要當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訴訟書,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予以立案審理。

法律規定自訴案件的範圍是為了使每個公民更好地行使自訴權,即防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過嚴,限制了公民的刑事自訴權的行使,又防止條件過鬆,一些人濫用刑事自訴權,使許多民事案件進入刑事自訴程序,給社會帶來不良後果,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自訴規定了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新刑事訴訟法特別強調自訴人在起訴時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範有某種罪,是因為自訴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法院才能直接受理進行審判。因此,在法制宣傳中,務必明確公民作為自訴人提起訴訟,就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如果不能提供,法院即不能受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如果沒有處理機關的書面決定,法院也不能受理。

(二)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在地域管轄上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三)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實的證據。

二、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注意,有些自訴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一)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二)自訴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五)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孟事實再行起訴的;

(六)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 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訴人堅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對於駁回起訴的規定,自訴人可以上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自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證據的,法院可以受理。

自訴案件會在受害人向法院進行起訴之後,15日之內告訴當事人是否進行相關的受理受理完畢之後,法院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審判,然後根據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犯罪事實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受害者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賠償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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