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結果犯罪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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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結果犯罪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結果犯罪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玩忽職守罪的刑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玩忽職守的主要責任人就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沒有履行自己的職業操守,從而使公民受到損害,對於此罪行我國也是制定出相了相關的條款,還有具體的表現行為,就是為了讓違法才可以依法的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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