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玩忽職守追訴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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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者玩忽職守追訴期是多久

犯罪者玩忽職守追訴期是多久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是5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十年。

《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延長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1、《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2、《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這類玩忽職守的犯罪在追訴期內應積極的按照法律流程進行辦理,確保我國政府的公正廉明。一旦超過這類追訴期的,辦案機關應向審理案件的法院説明情況,我國的法院在審理時,按照案件的情況進行辦理,處罰這類違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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