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的訴訟時效的追訴期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9.84K

一、玩忽職守的訴訟時效的追訴期是怎麼規定的?

玩忽職守的訴訟時效的追訴期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一)《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二)《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犯罪分子服刑期間如果存在新的犯罪事實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再次起訴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處理,但需要在追訴期限內作出合法的認定,涉及到兩種犯罪事實的還需要數罪併罰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