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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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玩忽職守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玩忽職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是5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畢竟玩忽職守不是故意犯罪,甚至在有些玩忽職守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造成這樣的後果之後都會主動的投案自首。而且除了玩忽職守罪之外,幾乎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都不會因為超過追訴時效而無法定罪追責,因為在法定追訴時效內,司法機關都會破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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