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在安全生產法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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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在安全生產法第幾條?

玩忽職守在安全生產法第幾條?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是關於瞞報、謊報或者遲報的處罰的規定。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修改,對原法條作了文字修改。

按照本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同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違反了這一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本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分是指同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予以隸屬於它的犯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本條規定的處罰對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公務員法的規定,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具體予以哪種處分,則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決定。

2、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裏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本條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一是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例如,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就是一種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二是客觀上必須有由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玩忽職守的行為在現實社會中也經常出現,玩忽職守,就是沒有遵守自己的職業準則,沒有履行自己應當盡到的職務行為,從而導致一定的影響,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在刑法中也有專門規定玩忽職守罪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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