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一般立案後多久通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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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一般立案後多久通知開庭?

二審一般立案後多久通知開庭?

二審一般立案後多久通知開庭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了審結時限一般為3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開庭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1、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2、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2、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3、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4、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對於二審立案後開庭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刑事案件的開庭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如果相關證據不足的那麼還需要進行調查取證,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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