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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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概述是指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罪體

主體 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客體 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行為 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的行為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主觀狀態 直接故意。

罪責

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構成本罪,必須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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