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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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判多久?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判多久?

執行裁決判定濫用職權罪一般都是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99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而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貪贓枉法的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行為而又有受賄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對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與受賄罪之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的規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的財物以後,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又觸犯了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在刑法理論上是牽連犯。根據刑法第399條第4款的規定,對於這種牽連犯,應當採取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本罪,必須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五)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有:第一,導致當事人的親屬自殺或者是精神失常的;第二,造成公司或者用人單位停業六個月以上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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