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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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權是蒐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並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他們的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判人員,是指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在我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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