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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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玩忽職守罪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主觀上只能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居於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玩忽職守罪的特徵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三、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玩忽職守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普通人是不能構成本罪的,還有就是如果工作人員的疏忽大意沒有造成重大的損失的,就只能由國家機關對其進行內部處罰,進行相應的的警告等,如果是構成犯罪的,且情節嚴重的,就應當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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